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承诺期限的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就可以,公司股东缴存的注册资本金,也便就是会计账面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公司注册也不在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一、认缴制的缴纳期限在公司进行清算前需提前缴纳
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的限制,在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虽然在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到来之前,股东没有义务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股东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虽然还未届满,但该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
二、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期限缴纳出资
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账面上的“实收资本”,并没有要求公司在设立登记或增资时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但是,股东仍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只认不缴”会影响公司的诚信度,因为监管部门会对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抽查,未曾兑现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情况的,公司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公司被拉黑,就很难再愉快地玩耍了。
三、认缴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随意填写
公司的注册资本决定了公司本身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随意设定超过自己承受范围的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把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增加了。当公司遭遇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偿债程序的情境是,认缴天价注册资本金的公司股东必须在承诺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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